关于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方式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招投标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字[2014]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情况,就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方式,向省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一、创新监管方法,破解发展难题。为了更好地服务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对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本着尊重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发包自主性的原则,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包由原来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方式调整为可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发包方式,采用何种发包方式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如建设单位选择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后,可直接自主选择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如建设单位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开标场地,调整后的监管方式可有效防止“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一)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须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审批的手续、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即可进入招标程序。
(二)简化程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和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完整的备案资料。
三、创新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直接发包后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和现场行为进行联动监管,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备案关,审核非国有资金投资来源渠道,认真核查项目班子成员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要严肃查处关,对在办理备案事宜相关方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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