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两男子强奸幼女 1人被判无期1人获刑15年
海南陵水隆广镇农民胡某刚、黄某良将在校两名女生骗出校园带走,并强奸致人重伤。7月1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胡某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黄某良有期徒刑十五年。两被告人并连带赔偿受害人12万余元。
被害人周某某(14岁)、黄某某(13岁)均系在校学生。黄某良与被害人周某某通过网络相识,黄某良多次约周见面均未果。2013年9月22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周某某与黄某某请假外出,周某某打电话约黄某良见面,并邀黄某某一同前往。当晚19时许,黄某良邀胡某刚一起骑摩托车在陵水县城玩,并提议接到周某某和黄某某后就带她们去喝酒,酒后各带一个回家睡觉(发生性关系),胡某刚同意。
黄某良与胡某刚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陵水县文化广场接到身着校服的周某某、黄某某,借故将周、黄二人载至陵水县文罗镇吃烧烤,并让周、黄二人陪他们一起喝啤酒直至当晚21时50分许。周某某、黄某某要求黄某良、胡某刚送她俩回学校。胡某刚载黄某某先行离开,随后,周某某发现胡某刚未将车开往回学校的方向,便要求黄某良骑摩托车带其追赶、寻找黄某某,但黄某良没有追上。
胡某刚谎称回家换车,将黄某某载至隆广镇五一村委会东光村其家附近一处果园旁。胡某刚不顾黄某某反抗,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周某某打电话给黄某某,电话接通后,黄某某连连呼叫“快过来!”。黄某良拿过电话,听到黄某某呼叫后试图与其对话,此时,黄某某的手机被正在对其实施强奸的胡某刚弄掉在地,无人应答,黄某良随后亦挂断电话。
胡某刚将黄某某强奸后,于当晚23时许,将黄某某送回学校。而黄某良又将周某某载到隆广镇上与其几个男性朋友喝酒,直到次日0时许。此时,周某某催黄某良送其回学校,黄某良便驾驶摩托车载周离开。路上周发现不是回学校的路,又提出要黄某良送其回学校,但黄某良以时间太晚,学校已关门为由,拒绝将周送回学校而将周载回黄某良家中。黄某良将周某某带至其家的一间瓦房里,黄某良抱住周亲吻并脱周衣服,周试图推开黄某良,但黄某良仍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5时许,黄某良将周某某送回学校。
2013年9月23日11时许,两被害人在老师的带领下到陵水县公安局报案。次日18时许,陵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通过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将胡某刚、黄某良诱至陵水县椰林文化广场附近,并对二人实施围捕。黄某良当场被抓获,胡某刚畏罪跳入陵河,游到陵河下游上岸后被抓获。
经鉴定,黄某某系因被性侵后处女膜裂伤,直肠阴道瘘,属重伤;周某某阴道庭前稍红肿,处女膜裂伤,属轻微伤。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刚、黄某良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告人胡某刚使用暴力强奸幼女一人并致其重伤,黄某良使用暴力强奸未成年女性一人并致其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期间,两被告人还阻断了两被害人之间的电话联系,逐步将两栖被害人置于无力反抗的处境,直至最后两被告人强奸了两被害人,故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本案受侵害的两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其中一名年仅13周岁的幼女,被强奸致重伤,后果严重,对两人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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