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措施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外出务工有补贴
针对海南大多数贫困家庭存在劳动力年龄偏大、技能缺乏或需照顾家庭而不能外出务工人员等“就业困难户”、转移就业难度较大的问题,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力开展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
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分别对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外出务工奖补、培训补助和创业典型奖励明确了新的标准。省外务工人员每人每年补贴交通费不超过800元,省内县外每人每年补贴交通费不超过200元。在外出务工奖补上,对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实行每人每月200元的奖补,以鼓励贫困劳动力主动外出务工。
为了鼓励贫困劳动力参训学习技能,减轻贫困劳动力参训的费用,《措施》提出对参训的贫困劳动力提供每人每天50元的伙食和交通补助。针对农村贫困户实现创业难度大、成功率低的现象,为了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措施》还提出了市县每年开展一次贫困劳动力“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评选活动,入选贫困劳动力创业典型的给予5000元奖励。
据了解,这次出台的《措施》还对现行的《就业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进行了拓展延伸,将公益性岗位对象由原来的仅对贫困劳动力中的“4050”人员(妇女40岁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50岁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残疾人等安排公益性岗位扩大到“十二五”以来确定的600个贫困村,不仅解决了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问题,还进一步助推贫困村快速脱贫。
在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方面,针对现行的《就业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仅对国定贫困县的劳动者实行创业担保贷款三年全额贴息的优惠政策,《措施》将享受三年全额贴息的范围扩大到了全省所有的贫困劳动力。
此外,《措施》还在提供吸纳就业奖励、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进行了新的调整,将现行的《就业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规定的享受吸纳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须与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明确“省内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创业致富带头人、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也可享受吸纳就业奖励。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是贫困劳动力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放宽至全省所有贫困劳动力。
《措施》还提高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成功介绍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调高至500元。同时,将享受补贴的主体由职业中介机构扩大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