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海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厅
琼人社发〔2014〕259号
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和岗前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4〕111号)精神,确保鼓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登记注册并申请认定小微企业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小微企业的有效证明。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执行至2015年12月底。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每季度终了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报时须提供如下:
1.工信部门开具的小微企业有效认定证明;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
4.《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5.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6.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银行凭证;
7.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三、岗前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补贴对象和申领程序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可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1个月内,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向各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补贴标准和工种
小微企业享受岗前培训政策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工种,参照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社〔2013〕8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琼财社〔2014〕585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工信部门开具的小微企业有效认定证明;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4.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6.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7.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8.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9.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四、资金来源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1. 小微企业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的有关表格.doc
2.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do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10月13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