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城管强拆村民自建房屋终审被判违法

12.10.2015  09:22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 王培民)2014年4月,渭南市城管局高新分局以违法建筑为由,强拆了村民柯改林家自建房屋,柯改林阻止时还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为讨说法,柯改林将城管 局告上法庭。日前,渭南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城管局上诉,维持一审城管局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城管局承担。

  昨日,原告柯改林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将依据法院终审判决讨回权益。

   补偿未谈妥房屋遭强拆 村民状告城管局

  2014年初,连霍高速渭南西出口改扩建工程需要征地,渭南市高新区良田街办良田村6组村民柯改林家自建的1100多平方米的二层砖混小楼列入征地拆迁范 围,在数次就征地补偿协商未果情况下,城管高新分局于2014年4月8日下发(2014)122号《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称预期不拆除将依 法给予强制拆除。2014年4月18日,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牵头,组织人员强拆了柯改林家的房屋。

  由于柯家人与强拆者对峙约7小时,警察赶到现场将柯家人强行带离后,房子才被推倒。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以“柯改林以跳楼、辱骂、扔砖头的方式,骞某采取辱骂、阻挡方式阻碍执法局工作人员执法”为由,对柯改林及其女友骞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

  2014年7月16日,在经多次讨说法未果情况下,村民柯改林将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状告到临渭区法院。

   一审判城管行政违法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柯改林的自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擅自建设,构成违法建筑;城管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原 告的权力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城管局在做出通知时,并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起诉等权利,亦未进行事实的 调查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而直接依据其做出的(2014)122号《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的内容,对原告房屋强行拆除,致原告所建房屋灭失, 违反了程序正当的原则。被告未听取当事人意见,且未告知原告柯改林基本的陈述、听证、申辩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3月25日,临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城管局于2014年4月8日做出的(2014)122号《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违法;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担。

  一审判决后,城管局不服提出上诉,渭南中院受理后于7月16日进行公开审理。渭南中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近日,渭南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担。

   村民称将依据法院判决讨回自己的权益

  昨日下午,村民柯改林告诉华商报记者,经过一年多的官司,终于取得法院终审胜诉,他将依据法院的终审判决讨回自己的权益。

  渭南市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法院终审裁判城管局强拆行为行政违法,那么城管局应当为其强拆行为而导致的被拆迁对象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村民柯改林可依据终审判决向公安机关和城管局要求赔偿和道歉。

  另外,由于本次强拆被判违法,柯改林和其女友骞某制止强拆、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则属正当,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柯改林和其女友骞某以阻碍执法为由,处以 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就自然错误,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应撤销行政拘留文书,消除行政拘留记录,同时还应给当予必要的国家赔偿。

  目前,柯改林房屋被强拆相关赔偿正在协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