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名出租司机行车途中被暴打住院 全身几近瘫痪

30.12.2014  00:18

      原标题:海口出租司机行车途中被暴打住院 全身几近瘫痪

      昌江男子李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平时一直安守本分开出租,可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在一次正常驾驶过程中,被人莫名其妙打了一顿并使其受伤入院。近日,他将打人者告上法院,要求打人者赔偿其损失。12月2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12月6日,李某某驾驶出租车途经海口市海府路与白龙南路交叉路口处,正常缓慢行驶时,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单车搭载着一名女子紧挨着李某某的车辆,但不知何故,王某某突然窜至李某某车辆驾驶座一旁拍打车身,不容分说一拳将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视镜打碎,并将李某某紧紧按在驾驶座位上猛击其头部。李某某被打得头昏眼花,但为能抓住王某某并将其送交公安部门,李某某强忍疼痛,下车抱住王某某阻止其逃跑,而王某某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继续殴打李某某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与此同时,王某某同行的女子也协助王某某,疯咬李某某的手臂欲协助王某某逃跑,李某某被殴打将近10多分钟全身几近瘫痪,之后围观群众实在看不过王某某及同伴蛮横无理的行为。叫来附近执勤的交警协助将王某某控制住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李某某遭到殴打受伤后,当天被120急救车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东湖院区进行治疗,王某某则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蓝天派出所处理。李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住院治疗,医生体查为:生命体征平稳,左侧腹下前缘压痛,左手背、前额部可见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伴渗血。医生诊断为左侧第7、8肋软骨变形,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近日,李某某诉至美兰法院要求判决王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车辆维修等经济损失共计7912元。

      美兰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无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伤李某某,对此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核查后,美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1619.75元、误工费1124元、交通费120元、车辆损失费1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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