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涉诉信访改革:多措并举 效果逐步显现
中新网海南10月20日电(严献文)走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LED屏幕上滚动显示今年6月9日《南国都市报》刊登的“依法申诉,理性维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负责人就海南法院涉诉信访改革相关问题解读”: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后,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是否还举行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者安排法院领导定期接访?法院领导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情况的来信是否会做出批示?对已经走完法律程序的涉诉信访案件将如何处理?对到人民法院以违法方式信访的当事人将如何处理?共五个问题,一问一答,十分醒目,引起记者兴趣。
“司改”带来涉诉信访理念变化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第二庭庭长邹汉江介绍,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全国性的涉诉信访改革由此开始。涉诉信访改革要求涉诉信访工作去行政化,将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党政机关不再直接处理涉诉信访事项,改变了过去多头信访、多头处理的模式,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随着一系列涉诉信访改革举措的深入推进,涉诉信访格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申请再审权利。以民商事案件为例,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可在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依法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仍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处理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
——全省法院不再开展集中大接访或者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今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同时,海南法院今年初已经开始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由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对案件负责,院长、庭长不再过问案件。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要求,《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实行全程留痕,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当事人如需反映案件情况,可直接向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提出。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后,由于法院领导不能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也不能干预法官的独立审判,法院领导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情况的来信既不再做出批示,也不再回复。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将不再登记、不再受理、不再答复。依据是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络结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案件已经走完法律程序,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缠访缠诉的,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启动涉诉信访终结程序。
——对有轻微缠访、闹访行为的,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司法警察要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的,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拘留;对有聚众哄闹、寻衅滋事或者自杀自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煽动、串联、胁迫、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闹访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极端闹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司改”出台涉诉信访多项制度
据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海南省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有关涉诉信访的五个制度文件以及在全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情况,对深化涉诉信访改革,推进信访法治化具有重要作用。
发布会上,海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光琼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行政化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已无法全面适应当今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按照中央、最高法院的要求,海南法院结合“三严三实”“四个忠诚”教育和工作实际,加强顶层设计,从影响公正司法的具体问题改起,建立和完善制度,多措并举,通过引导老百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
——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的“入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是海南法院推进涉诉信访改革的总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建立涉诉信访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探索建立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以及建立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对信访人员不同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进一步规范申诉信访行为,维护申诉信访秩序,依法惩治破坏法院秩序的申诉信访人。
——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机制。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的服务功能,满足不同需求,体现人性化服务,坚持立窗口法官轮流值班制度,面对面做好初信初访接待和判后释疑工作,加强立案化解,有效化解矛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海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省律协5家联签的《海南省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将申诉案件导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由具备申诉代理条件的律师代理参与化解。
坚持公平、公开、适度、及时的原则,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制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案件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申请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
同时,制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处理及信访督导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实行信访督导制度,省高院、中级法院设立巡回督导合议庭,负责巡回接待涉诉信访、审查化解重点信访案件、组织跟踪终结案件移交、督办重大信访事项、信访案件评查等工作。
大力开展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了服务升级、管理升级和应用升级,搭建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和官方微博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系统,实现网上立案、网上信访、案件进度查询、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服务功能,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官的司法效率。
——畅通涉诉信访案件的“出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对涉法信访案件的接收登记、组织讨论、报送备案、移交反馈、信息录入等作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解决信访案件出口不顺的问题,依法对重复信访、缠访案件进行终结。终结移交后,当事人继续上访的,法院只采集身份证信息,不再登记、受理,不进行交办和通报。移交后信访人仍滞留人民法院的,应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对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处理。
记者观察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里当事人与法官轻言细语地交流,气氛融洽,秩序井然。据介绍,通过一系列举措,海南全省法院上访老户逐渐减少,群体上访的逐渐减少,闹访、缠访等也减少了,上访的人次也在逐月减少。依法申诉,理性维权,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涉诉信访回归到法治化轨道。从海南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1—9月,海南法院上访老户150次135人,较2014年同期减少69次186人;集体上访19次320人,较2014年同期减少22次增加133人。其中,海南高院上访老户101次86人,较2014年同期增加28次减少23人。
据悉,2015年1—9月,海南高院收案2273件,同比上升29.52%;结案1994件,同比上升34.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