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需公开招聘 四类人除外

06.06.2015  22:42

  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及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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