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9月起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开矿等4类行为收取

07.08.2015  18:09

  近日,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明确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据悉,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2.2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2.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收费1.8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对于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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