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康办〔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康复配套实施方案及实施办法》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2013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2013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点
一、 推动康复条例等有关康复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制定工作,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条例送审后的有关咨询和征求意见,推动“条例”早日出台;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精神卫生法》,推广地方先进经验,推动各项涉及残疾人医疗保障的普惠政策落实,让残疾人切实受益。协调相关部门,继续为精神残疾人争取更多的特殊医疗保障政策,推动降低或取消精神病门诊和住院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争取在有条件的地区将二代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继续推动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
二、做好康复人才建设工作
贯彻落实《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任务目标,继续按照多途径、多形式、抓两头带中间、面向基层、面向中西部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康复人才培养基地资源,努力在体制和机制上寻求突破,重点做好康复高端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教学规范化和康复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继续组织做好康复新职业申报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三、全面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
落实《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与卫生部联合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探索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双向转诊、双向指导、双向知识培训的工作模式;组织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康复机构全面、规范、可持续发展。
四、扎实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实现
完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指标体系。推广国际社区康复工作理念,指导地方贯彻落实《社区康复站工作规范》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规范》,促进社区康复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发展。全面开展社区康复,积极争取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依托各类省级、地市级康复中心、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开展家长学校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五、大力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卫生部共同制定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培育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推动各地研究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0-6岁残疾儿童康复的扶持和救助力度,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督导检查。
六、督导完成“十二五”任务并加强康复项目管理
按照“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政策措施,督导完成好“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年度康复任务。
做好长江新里程计划、“视中”项目三期、“三星爱之光行动”项目、CBM项目、复明扶贫流动眼科手术车等项目工作,适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附件:
1.社区康复工作安排
2.视力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3.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4.肢体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5.智力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6.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安排
7.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康复工作安排
8.儿童残疾预防工作安排
9.康复人才建设工作安排
10.康复机构管理工作安排
11.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工作安排
附件1 社区康复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指导地方贯彻落实《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规范(试行)》和《社区康复站工作规范(试行)》,促进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开展。
(二)积极争取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推动社区康复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发展。
(三)推广国际社区康复工作理念,丰富社区康复内容,提高社区康复服务质量。
(四)坚持典型示范、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推动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促进城乡残疾人康复工作全面发展。
(五)继续完善《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召开全国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会议和社区康复工作培训班。
(六)整合资源,延伸服务。依托各类省级、地市级康复中心和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开展家长学校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二、各省康复办
(一)落实《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规范(试行)》和《社区康复站工作规范(试行)》,按照《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全面推动本省所有市辖区和县(市)全面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
(二)积极协调,推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确保“十二五”任务顺利完成。
(三)按照全康办要求,推广国际社区康复工作理念,全面推进本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四)坚持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原则,加强农村地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促进农村地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发展。
(五)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勇于创新,推进本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六)按照全康办要求,积极动员,依托各类康复机构普遍开展家长学校工作。
附件2 视力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白内障复明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完成60万例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
(二)推进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创建工作,对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市、省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举办眼保健及防盲治盲宣传教育活动,印发科普读物,普及白内障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眼保健意识。
(四)继续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数据库,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五)做好白内障复明“十二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省康复办
(一)逐级下达任务指标,制定保障措施,重点落实配套经费,完成年度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任务,加强贫困患者免费手术筛查补贴经费的管理,统计年度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和政策,推进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市、省工作力度,逐步建立白内障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政府招标采购规定,根据贫困患者手术任务招标采购手术耗品并加强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贫困地区组派省内医疗队并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手术工作规范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贫困患者施行减免费手术。
(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定点复明医院,加强管理,保证手术安全,增强服务能力,做好贫困患者减免费手术工作。
(六)大力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材料,普及眼保健知识。
(七)继续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数据库,做好贫困患者免费手术数据登记统计工作。
(八)做好本地区白内障复明“十二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低视力康复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完成10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任务,培训4万名低视力儿童家长。做好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低视力助视器配用工作,注重助视器验配和使用培训,完善售后服务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
(二)指导建立各级低视力康复部,加强低视力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做好“视中”三期省级低视力康复机构试点推广工作,通过实践建立省级低视力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低视力模拟生活和学习环境、省级低视力上岗培训教材等。
(四)加强低视力康复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低视力康复技术服务水平。
(五)协调辅助器具中心开发生产低视力者适用的各类助视器,做好供应和服务,提高低视力者康复质量。
(六)举办第五届国际低视力康复论坛。开展“全国爱眼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低视力康复知识,提高低视力者康复意识。
(七)做好低视力康复“十二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省康复办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省低视力康复工作,逐级下达任务,完成年度低视力康复工作。
(二)注重统筹省内级低视力康复资源,制定低视力康复工作计划,确定各级低视力康复机构的职能定位与主要任务,制定有利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配套经费,完善本地区低视力康复机构建设工作。
(三)注重低视力康复学科带头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低视力康复专业人员和助视器验配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实现助视器验配工作。
(四)统筹管理好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助视器配发工作任务,各省要组织好低视力筛查工作,根据筛查需求采购、配发针对性较强、较为适用的助视器,力争做得验配助视器,严禁浪费。
(五)注重低视力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社区、眼镜店、盲校等机构的合作,探索低视力康复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共同推动低视力康复工作,为低视力者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六)根据需求,依托低视力康复机构、盲校、社区,开展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工作。
(七)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低视力康复知识。全面推动低视力康复宣传工作,提高和营造低视力康复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做好低视力康复登记统计和建立康复档案工作,建立低视力康复数据库,及时储存、更新数据信息,掌握低视力者康复效果。
(九)做好本地区低视力康复“十二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完成119440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任务及盲人用品用具配发工作。
(二)指导各省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中心建设和服务工作。加强盲人定向行走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注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培养培训工作,做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机构与低视力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特殊教育机构、盲协的合作,充分整合为盲人服务的资源,广泛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
(四)利用“爱眼日”、“盲人节”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相关知识。
(五)做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十二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省康复办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省盲人定向行走工作,制定盲人定向行走工作计划和有利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经费,逐级下达任务,完成年度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
(二)注重统筹省内盲人定向行走资源,在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机构及社区和家庭,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依据定向行走训练效果评估标准,对接受训练的视障者进行评估,确保训练质量。
(三)依据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任职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编制的培训教材开展二级培训,为街道乡镇培训一名以上的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管理和使用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
(四)与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共同做好为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训练必备的辅助用具和设备设施。
(五)利用“爱眼日”、“盲人节”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为盲人提供康复服务。
(六)做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登记统计和建立康复档案工作,建立定向行走训练数据库,及时储存、更新数据信息,掌握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效果。
(七)做好本地区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十二五”中期检查工作。
附件3 听力语言康复工作安排
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全面实施《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将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纳入“两个体系”建设大局。着力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使听力语言康复事业加快发展。
一、 全康办
(一)根据《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下达年度任务。
(二)组织实施“七彩梦 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及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 康复项目。
(三)推进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着力健全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四)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加强听力语言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推进听障儿童家长学校工作。
(六)全面开展成年听力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第十四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八)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职业技能大赛。
二、各省康复办
(一)根据《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逐级下达任务。
(二)按照“七彩梦 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及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 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救助对象筛查、手术、验配、康复等工作,做好项目服务与管理。
(三)完善本省听力语言康复保障制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帮扶活动。
(四)加强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中心的条件和功能,推动完善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五)建立健全听力语言康复服务体系。统一规划、推广建立听力筛查-耳聋诊断-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各环节有效衔接的服务网络。
(六)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深入开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部署组织康复教师职业技能大赛。
(七)依据《关于开展第十四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八)加大成年听力语言残疾人康复服务宣传力度。省、市机构逐步建立全年龄段听力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并通过定点机构、流动听力车、入户及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听力残疾人康复服务。
(九)全面建立家长学校,开展家长培训,积极发挥家长在听力残疾儿童康复中的作用。
附件4 肢体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继续贯彻落实好《〈肢体残疾康复“十二五”配套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结合“十二五”中期检查,开展肢体残疾康复工作的督导调研,制定检查评估标准,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十二五”任务顺利实施。
(二)加强肢体残疾康复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落实《“十二五”康复人才建设实施办法》年度培训任务目标,举办肢体残疾学科带头人研修班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培训班;充分利用合作项目等资源优势,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要求,结合省级残联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完善肢体残疾康复业务功能,落实人员配置、改善服务设施。
(四)发挥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全国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的优势,对国家肢体残疾重点康复任务、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强 “七彩梦行动计划”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和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管理,编写《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手册》,制定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评估标准,推动项目执行规范化。
(六)做好新一期长江新里程脑瘫儿童康复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嘉道理社区康复合作项目组织实施。
(七)继续指导做好成年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八)大力开展肢体残疾康复宣传教育,利用“全国助残日”和公益助残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普及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
二、各省康复办
(一)组织实施好《〈肢体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七彩梦行动计划”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和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落实本省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十二五”中期自查,深入开展调研督导,掌握本省肢体残疾康复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工作典型和经验。
(二)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肢体残疾康复学科大头人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要求,要加强康复机构内肢体残疾康复功能业务的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的完善,提高康复服务能力,省中心作为全国重点康复任务承担机构之一,应发挥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作用。
(四)加大对肢体残疾(脑瘫儿童)人群的康复救助力度,探索建立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长效机制。
(五)加强长江新里程脑瘫儿童康复项目和嘉道理社区康复项目管理和督导、落实配套经费和保证措施,通过项目,推动本省康复机构建设、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六)积极推进成年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七)加强肢体残疾康复宣传教育。利用“全国致残日”和各种公益助残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肢体残疾康复宣传活动,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提高社会对肢体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关心和扶助。
附件5 智力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贯彻落实《〈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配套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结合“十二五”中期检查,加强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的调研督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十二五”任务顺利完成。
(二)组织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开展业务指导,修订康复评估标准,引导各任务机构规范操作,注重康复效果。
(三)结合全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推进工作,加强对省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业务建设和指导,使之达到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基本标准。
(四)举办全国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班,重点进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康复教育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阶梯课程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前瞻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智力残疾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业务指导,编写智力残疾社区家庭康复工作手册,修订康复服务档案;积极争取、充分利用相关资源和项目,引进推广理念先进、循证有效的社区家庭康复模式和方法,帮助省、市、县康复机构培养康复人才,指导社区、家庭开展智力残疾康复服务;适时深入基层调研和指导,提高智力残疾社区康复效果,推进智力残疾社区康复任务完成。
(六)广泛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宣传教育,利用“全国助残日”、“世界唐氏综合症日”和各种助残公益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预防残疾和康复意识,引导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残疾人及残疾人康复事业,编发适合基层的智力残疾康复与残疾预防读物,指导基层康复人员、残疾人及亲友开展智力残疾康复。
二、各省康复办
(一)贯彻实施《〈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落实本省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结合“十二五”中期自查,深入开展调研督导,掌握阶段性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作典型和经验。
(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推行项目操作规范,明确康复档案要求,动态掌握任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调研和督导,推进项目任务顺利完成。
(三)以国家推进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为契机,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要求,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省、市智力残疾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和基层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示范点建设,改善康复机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为当地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示范窗口作用。
(四)举办本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培训班,强化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的规范和专业队伍的培养,推行“十二五”智力残疾康复机构服务规范、智力残疾康复教育核心技术及实操基本要求。
(五)加强智力残疾儿童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注重机构、社区和家庭康复结合,重视家长培训与家庭支持。结合残疾人家长学校工作的开展,推行理念先进、循证有效的社区家庭康复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社区康复员、智力残疾儿童家长开展智力残疾儿童社区康复活动的知识和技能,使智力残疾儿童得到持续、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推进智力残疾社区康复任务的圆满完成。
(六)广泛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宣传教育,利用“全国助残日”、“世界唐氏综合症日”和各种助残公益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引导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残疾人及残疾人康复事业,编发康复与残疾预防普及读物和音像资料,帮助基层康复人员、残疾人及亲友掌握基本康复方法,有效开展康复活动。
附件6 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贯彻《精神卫生法》,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全面开展。
(二)大力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精防工作。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对新开展工作地区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加强培训。
(三)继续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推广地方先进经验,推动各项涉及残疾人医疗保障的普惠政策落实,让残疾人切实受益。
(四)继续为精神残疾人争取更多的特殊医疗保障政策,推动降低或取消精神病门诊和住院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争取在有条件的地区将二代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五)印发《“十二五”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做好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工作,加强项目督导和管理。
(六)做好“七彩梦”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工作,加强项目督导和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七)加强社区精防工作,进一步推动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康复站的建立,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提供多种康复服务。
(八)加强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依托项目,推动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启动孤独症儿童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试点工作。
(九)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孤独症日”等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卫生意识。
二、各省康复办
(一)按照 “十二五”方案要求,继续大力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全面开展精防工作,加强对基层的指导。
(二)推动落实《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政策,吸取地方经验,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减轻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负担。争取将二代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三)研究制定地方特惠政策。做好本省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工作。多方争取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标准。
(四)学习、贯彻《精神卫生法》,整合资源,积极推动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全面开展。
(五)加强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组织稳定期精神病患者开展各种康复活动。
(六)做好“七彩梦”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争取配套资金,加强项目督导和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七)结合项目实施,加强各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展规范化建设。开展孤独症儿童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试点工作。
(八)注重宣传,利用“精神卫生日”、“孤独症日”等节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附件7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继续推进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全面推进政府公益性辅助器具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参照《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督导各省辅助器具机构建设情况,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示范点建设;加大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培育力度,对已确立为区域中心培育对象的省份给予支持、指导,继续筛选1-2个省份,培育成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
(二)继续推进辅助器具保障政策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有关工作;加强辅助器具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长效机制,保障残疾人获得基本辅助器具服务。
(三)严格规范重点项目实施。做好“彩票公益金辅助器具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器七彩梦行动计划”等重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和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开展长江新里程计划假肢服务项目二期总结和绩效评估,做好长江项目三期的准备工作。
(四)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辅助器具专业人才培养。继续紧抓辅助技术工程师岗位能力培训;注重辅助器具学术带头人和高端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进基层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应用技术开发与研究。推进辅助技术科技创新工作,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工作体制;加大与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促进科研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加强科研人才建设,力争在高层次项目和重大项目上有所突破。
(六)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和信息资讯服务,加强辅助器具政策宣传。办好“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着力构建全国辅助器具服务信息网络管理平台;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辅助器具知识、普及辅助器具知识,提高残疾人和社会公众的对辅助器具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二、各省康复办
(一)加强省、市、县辅助器具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政府资源,按照《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落实省、市、县三级辅助器具建设条件保障,完成阶段建设目标,有条件的地区将辅助器具向街道、乡镇、社区延伸,为构建本地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打下基础。
(二)推进辅助器具保障政策建设。按照中国残联《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推进本地区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相关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认真组织辅助器具服务重点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发挥实效。积极推动辅助器具服务纳入本地区政府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健全本地区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规范受益人审批程序;加大与项目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严把辅助器具质量关,使残疾人获得有效的辅助器具服务;自上而下开展本地区项目的专项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安全、顺利。
(四)结合本省辅助器具服务人员现状,制定人才培养规划。针对辅助器具服务系统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基层人员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重点培养骨干力量1-2名,带动本省辅助技术发展。
(五)加强基层工作。着力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下农村、入家庭。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组合适配进家庭;用好残疾人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充分利用辅助器具展示资源和项目实施资源,全面开展信息咨询、评估适配、使用指导、服务转介、简易制作、租赁维修等服务。
(六)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信息资讯和政策宣传服务。打造本省辅助器具服务宣传网络,普及知识,政策宣传;打造省级辅助器具展示厅,面向社会开展知识宣传和适配服务;组织各级残联相关人员参加“2013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
附件8 儿童残疾预防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指导各省落实《儿童残疾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推动儿童残疾预防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卫生部共同制定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工作机制,指导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城市开展工作。
(三)协调卫生部、国家计生委等部门,研究儿童残疾预防工作,探索建立卫生、计生、残联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指导各省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五)广泛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利用“全国助残日”、“防治出生缺陷日”等节点。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各省残康办
(一)按照《儿童残疾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下达的任务,落实本省儿童残疾预防工作,确保“十二五”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地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建立本地区儿童残疾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制度,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要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在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城市广泛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转介工作。
(三)组织实施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四)做好对社区医生、妇幼保健人员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技术培训,指导基层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残疾儿童筛查诊断。
(五)广泛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普及康复知识。针对重点人群,如新婚育龄妇女、孕产妇、0-6岁儿童家长等,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孕前和孕早期医疗保健,宣传优生优育知识。利用“全国助残日”、“防治出生缺陷日”等,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知识。
(六)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研究建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9 康复人才培养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贯彻和落实《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任务目标,统筹兼顾《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和《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相关工作。
(二)重点做好康复高端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和教材、教学大纲、师资、人才基地等教学规范化建设工作,探索建立康复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康复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康复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三)继续做好康复新职业申报工作。
(四)做好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做好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省康复办
(一)制定本省康复人才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的管理,制定有利于康复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配套经费,建立本省康复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和培养模式,兼顾康复人才总量和人才结构、高端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基层康复人才的共同发展。
(二)逐级下达康复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制定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好、使用好康复人才培养经费,保障完成年度任务。
(三)规范省级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师资、场地,规范培训流程,注重培训效果。
(四)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学分使用,将继续教育作为康复人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建立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
(五)重点加强康复机构高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培训工作。注重支持、选拔、培养、使用及考核高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工作。
(六)重点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新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力争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全员培训成为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好、使用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的作用。
(七)做好康复人才培养宣传活动,营造重视人才、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的良好氛围。
(八)做好康复人才数据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康复人才数据库,及时储存、更新各级各类康复人才情况,尤其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台账信息统计工作。
(九)做好本地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中期检查工作。
附件10 康复机构管理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贯彻落实“两个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二)贯彻落实《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使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在建设规模、机构职能、设备设施和人员配置等方面更加规范。
(三)组织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管理指导意见”,规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在登记、执业、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四)与卫生部共同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双向指导及双向知识培训等工作,以整合各类康复资源,加强协作,为残疾人提供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服务。
(五)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实施意见》,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康复资源整体使用效率。
二、各省康复办
(一)加强领导,统筹本地区康复资源,制定康复机构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积极与卫生等部门协作,推动本地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双向指导和双向知识培训工作,探索有效的运行模式,形成地区康复机构优势互补、功能完善、合作联动的业务格局。
(二)制定有利于本地区康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经费加强康复机构的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三)重点抓好康复机构的学科建设,引进、培养机构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发展优势学科,建立康复机构良性运行机制。
(四)各省注重利用各类项目的实施,带动本地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尤其是康复机构基本设施设备和康复人才培养工作。
(五)做好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注重康复服务的满意度、康复服务流程和康复效果,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标准,注重康复机构的安全运行。
(六)注重开展康复机构宣传工作,对康复机构的服务特色、服务亮点及时宣传,提高康复机构在地方的知晓度。
(七)注重康复机构各项数据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本地区康复机构信息数据库,及时储存、更新康复机构信息数据,掌握康复机构底数,管理好、使用好康复机构的信息数据,认真填报中国残联康复机构台账信息。
附件11 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2013年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一)认真组织完成项目三期年度任务。
(二)指导各省及长江项目单位进行长江项目二期自查,完成省级及项目执行单位二期项目执行报告。
(三)组织检查组,按照项目手册要求和有关工作标准,对部分省进行长江项目二期终期检查验收。
(四)对长江项目二期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编制长江项目二期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以数据反映长江项目二期实施成果。
(五)进行长江项目第三方评估和审计工作。
(六)制作长江项目宣传画册和宣传专题片。
(七)召开长江项目二期总结表彰会议和三期工作会议,全面总结项目二期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项目三期工作。
(八)举办长江项目三期管理工作培训班,使项目执行单位人员掌握项目三期特点、要求、实施细则,提高项目管理人员能力和水平,为三期项目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九)开展长江项目科研工作,完成项目科研课题结题,推动科研成果应用。
二、各省康复办
(一)完成项目三期年度工作任务。
(二)进行省级和项目执行单位二期自查和总结工作,召开二期工作总结会议,并按照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要求部署有关项目三期工作。
(三)配合中国残联长江办进行项目二期期终期检查验收。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和领导,完善在主管理事长领导下康复部负责长江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机制。
(五)开展长江项目社会宣传工作,配合中国残联长江办完成重点宣传工作任务。
(六)参与长江项目科研成果实施和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