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需严格经过8项程序
12.01.2016 08:37
本文来源: 海口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要求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严格经过8项程序:立项;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核稿;签署发布;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制定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检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最高检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方式。2015年,最高检单独或者会同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10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近20件,对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强调,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只能由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范围,规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此外,规定还建立了司法解释的评估机制,规定最高检应当对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组织对有关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进行评估。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既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司法解释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推动司法解释质量的提升,也能够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有助于定期清理司法解释。
为了体现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规定专门增加司法解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条文,充分体现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法精神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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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16 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