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7岁少年抢劫被判刑 缓刑期间绑架他人再获刑

28.08.2014  22:26

      17岁少年张某因抢劫被判缓刑后,又与他们结伙绑架他人,勒索被害人亲属1万多元。8月2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法院撤销张某缓刑执行部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张某,男,199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人。2013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决定法制教育三个月。2014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初,张某从四川老家来海南省海口市找工作时通过朋友马某(在逃)认识了李某(另案处理)。同年1月18日张某与李某、“马某”、“阿超”(在逃)在一起喝茶时,由李某提议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余三人均表示同意。

      当日李某驾驶租来的瑞风牌商务车,携带事先准备的手铐、匕首、毛线帽、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马某、“阿超”三人乘坐此车在街上乱转寻找作案目标。当晚,在寻找目标未果的情况下,马某、“阿超”退出,张某和李某继续伺机作案。

      1月19日上午7时许,当李某驾车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燕泰酒店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行走,二人遂决定绑架刘某。于是张某、李某二人强行将刘某拽至车上,用毛线帽蒙住刘某眼睛,用手铐铐住刘某双手,并阻吓刘某呼救,然后开车四处乱窜,同时使用刘某的手机联系刘某的姐姐父亲等人,以对刘某伤害相威胁勒索赎金200000元,并将同伙“马某”事先借来的,开户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用于接收赃款。

      19日15时许,刘某家人按照张某、李某的要求先行汇出2000元。20日,由于确实无法筹到200000元钱,在被害人姐姐冯睿的哀求下,张某、李某最终同意将赎金减少至13000元。21日,刘某家人分多次将13000元汇到指定账户中。李某分多次取出5200元并挥霍。

      秀英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法制观念淡薄,抵制力差,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法院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张某能正视自己的过错,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故法院撤销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张某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与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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