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建4所学校教育和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建设4所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集中建设4所专门学校。其中,海口市专门学校已利用法制中心校址招生开学,新校址计划于2022年年底交付使用;东方市专门学校已建成并交付使用,计划于2022年5月1日后开学;三亚市、儋州市专门学校正在抓紧推进建设,计划于2023年5月交付使用。
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但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此类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未成年人,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各专门学校将在每个学期期末,提请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实施意见》明确,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不计入原所在学校。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因此,如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未成年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同时,《实施意见》强调,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