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727元

22.05.2018  21:14

  2017年海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727元,与2016年的61663元相比,增加了6064元,同比名义增长9.8%,增速比2016年加快2.7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062元,同比名义增长10.4%。扣除物价因素,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4%。

  分三大区域看,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依然是西部、东部和中部,分别为71150元、67770元和59001元;同比名义增长率由高到低依次为西部10.6%、东部9.9%和中部6.7%。最高和最低区域的平均工资之比为1.21,与2016年的1.16相比,差距扩大。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4017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83倍;“金融业”117551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74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128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0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4665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6522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4%;“建筑业”44056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5%。最高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3.58,与2016年的3.77相比,差距缩小。

  从年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来看,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金融业”,增长率分别为23.7%、17.3%和14.4%。全部19个行业门类中,有6个行业的年平均工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有限公司年平均工资最高,为8100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0倍;其次是国有单位的73729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9倍;第三位是港澳台投资企业的72362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7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其他内资企业48564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2%,其次是集体单位的55960元。

 

 

 

附注:

  1.指标解释

  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平均工资 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省共调查1.1万家,从业人员100.86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和陵水县。

  中部包括: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琼中县、保亭县和白沙县。

  西部包括:儋州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乐东县和昌江县。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6.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海南统计年鉴-2017》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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