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划定陆域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两部分。依据海南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
如何划定?
1.在空间上基于山形水系框架
2.以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
3.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
4.以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
5.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
两大红线区共包含28个功能区
根据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特征以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保护需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两个大类(以下分别简称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Ⅰ类红线区5544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5991平方公里,分别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6.1%和17.4%,包含11个功能区和23个功能亚区。
《通告》同时指出,海南省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共计8316.6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35.1%,分为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包含17个功能区。
●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除下列情形外,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1.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2.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
●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确需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记者 黄婷)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