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司机酒后驾车认罪认罚 法院最后这样判的.....

16.01.2020  18:54

    日前,由澄迈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到澄迈县老城镇某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抓获。之后,民警将李某某送到澄迈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两次平行检测乙醇含量的平均值为139.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依法审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知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李某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庭审适用程序,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法官在参考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上述判决。

      澄迈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让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和公正真正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