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提出7大举措保障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

07.02.2022  18:17

  为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提高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项目落地,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月7日,省政府印发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7大举措保障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

  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不认定为省重点项目

  省重点(重大)项目根据《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现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按照规定应报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但尚未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项目、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选址未明确的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认定为省重点(重大)项目。

  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但用地选址尚未明确的项目,确需认定为省重点(重大)项目的,可以按照《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为省重点(重大)项目。

  省重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除《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所要求的必备材料外,还应包括项目用地情况,具体包括拟用地面积、用地选址等情况。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办理调整补划手续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所在区域的项目准入要求;应位于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但符合《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规划调整条件和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以先纳入省重点(重大)项目清单,并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审批权限等办理规划调整审批手续。

  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选址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但符合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以及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范围的,纳入省重点(重大)项目清单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及规划调整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应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的,应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其中属于省级审批权限或属于国家委托给省级审批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在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时,直接安排林地定额指标;由市县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所需的年度林地定额指标由所在市县从省下达的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追加保障。

  我省有关林地占用审批规定与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占用农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所需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以下规定保障:一是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重点(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时直接安排指标;二是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省重点(重大)项目,由市县政府从处置存量建设用地产生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市县产生的指标不足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全省指标节余、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予以调剂排。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涉及需省级统筹耕地占补指标的,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办理征收审批手续

  省重点(重大)项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并按照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涉及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按《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组织编制报批。

  有关市县政府和省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县、本园区的发展和土地储备计划,可以提前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做好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工作,并根据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保障重大项目及时落地。经营性的省重点(重大)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使用土地。

  储备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用于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

  省和市县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用于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应尽快办理土地划拨、出让等供应手续,避免出现大量“批而未供”土地情况。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涉及的供地模式和用途管理等事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落实,并落实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供应审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服务、协调和监管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阶段即提前介入,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在选址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可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性因素。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类自然资源信息,告知其需办理业务的有关手续,并对每个重大项目规划用地审批进行“体检”,形成审批各环节的“诊断书”,及时调度项目规划用地审批进度。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提前介入、加快报批,协同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的策划、招商、立项、规划、供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强化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全程评估服务、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对违法占用耕地,尤其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置。对省重点(重大)项目完成投入产出等指标要求的,可采取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关联投资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投入产出等指标要求的,可依法或者依约定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印发之前,省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