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10起典型案例 包含“美孚”“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6.04.2021  16:53

  4月26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并发布十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的侵权商品包括酒类、珠宝、汽车配件、车用机油、食品、药品类等。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我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迅雷”“铁拳”等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行政执法办案量不断攀升,2020年全省全年共查办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案件766件,较2019年增长108.7%。同时,对商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打击非正常商标、专利申请,核查不以使用为恶意注册商标线索112条,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579条,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为。

  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近21万元

  2020年6月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机油的经营点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点车库存放464瓶标注“Mobil”“美孚”注册商标7种不同型号的车用机油,违法经营额为69811元。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供货商家的具体名称、经营资质、进货合同、进货发票或清单、付款凭证、销售凭证等合法取得的证据。经鉴定,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车用机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9月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责令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海口广孚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9433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罚款14192元

  2019年1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涉嫌销售侵犯“MERCEDES-BENZ”和“Porsch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销售标有“MERCEDES-BENZ”和“BVLGARI”标识的汽车配件一批,商品销售货值3680元。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经鉴定,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销售的上述汽车配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7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决定责令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14192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2020年7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胡椒粉外包装标签上使用了“至盛行”字样。经鉴定,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白胡椒粉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10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决定责令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被罚款1.8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涉嫌销售侵犯“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项链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销售标有“BVLGARI”标识的项链2条,货值9010元。在调查过程中,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凭证,未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经鉴定,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销售的上述项链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法决定责令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1802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

  2019年12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经营“LEGO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招牌、店堂布置均使用“LEGO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字样和宣传图片,以“LEGO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名义对外宣传并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内容为招收学生,组织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

  2020年3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达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经营收入的相关票据及明细材料。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提供,并于2020年3月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获得简易注销登记。2020年5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达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2020年7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对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被罚款5万元

  2020年4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及其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存在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经查,2020年3月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向不知名者购进5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12瓶),不能说明合法的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4000元。经鉴定,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销售的上述陈酿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5月22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责令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三亚崖城冯龙妹百货商行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昌重兴加华超市被罚款17136元

  2019年11月,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文昌重兴加华超市进行检查,经查,文昌重兴加华超市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累计购进了标称“红星二锅头”的不同规格白酒308瓶,以现金支付货款,无合法进货凭证,截至被查获之日,文昌重兴加华超市共售出183瓶,涉案违法经营额为5712元。经鉴定,文昌重兴加华超市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1月1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文昌重兴加华超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文昌重兴加华超市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136元的行政处罚。

  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被罚款5万元

  2020年5月,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进行农产品商标保护专项检查。经查,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累计购进3款标注“桥头地瓜”字样纸质包装箱共9020个,部分已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36080元。

  经鉴定,上述包装箱不是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印制或授权印制。该三款涉案包装箱使用与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包装相近似的地瓜图案及相近似的配色,在正面醒目位置印有“桥头地瓜”字样,与“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且包装正面均印有“产自世界长寿之乡世界富硒富地”“澄迈特产”等文字,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澄迈桥头地瓜”商标。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交易以现金支付货款,无合法进货凭证、未能说明合法进货来源。

  2020年8月7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责令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澄迈福山龙昌纸箱包装店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被罚款3.5万元

  2020年6月29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金皇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查获其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T恤、衬衫、西裤、牛仔裤、休闲裤共405件,案发后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未能提供具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合法的进货发票和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经鉴定,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9月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东方东海鸿晶翔服装店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利侵权,海口龙华某手机精品店被要求赔偿5000元

  2020年10月30日,甲方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就其“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与乙方海口龙华某手机精品店销售的自拍杆商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调解。

  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依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试行)》成立调解组,经调解组多次赴现场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方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的专利侵权商品,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元;甲方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撤诉请求,不再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